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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018-05-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94683/2018-000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一、政策名称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扶助标准:   

960元/人、年   

三、扶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农村居民: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具体判定标准以《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为准。   

四、申报办法:

个人自愿申报。可在达到扶助年龄条件的上一年度,由申报者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报。   

五、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律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再生育批准证明材料;   

9、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年审:

已享受对象应当在每年1月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婚育情况变化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接受年审。因在外地不能参加现场年审的对象,可以委托亲友代理年审,通过视频等方式查验身份和相关材料。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审或拒不配合年审调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咨询举报电话:

眉山市卫生计生委:38519219   

东坡区卫生计生局:38298725   

彭山区卫生计生局:37621965   

仁寿县卫生计生局:36238515   

洪雅县卫生计生局:37406335   

丹棱县卫生计生局:37206960   

青神县卫生计生局:3886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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