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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系统治理部门惠民政策汇编
2018-06-04   作者:党政办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94683/2018-000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眉山市彭山区

系统治理部门惠民政策汇编


 

一、眉山市彭山区惠民政策、惠民资金查询方式…… 6

二、眉山市彭山区卫生计生局惠民政策明白账

(一)艾滋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 …………………………… 7

(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 8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9

(四)妇女病普查项目 ……………………………………… 10

(五)婚前医学健康检查项目 ……………………………… 11

(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 13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 15

(八)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 17

(九)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医保补助 ……………… 18

(十)结核病人免费结核治疗 ……………………………… 19

(十一)眉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0

(十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22

(十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24

(十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26

(十五)贫困人口体检补帖……………………………………28

(十六)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9

(十七)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1

(十八)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救助补助……………………33

(十九)卫生扶贫救助基金……………………………………37

(二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助……………………40

(二十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项目补助…………………41

(二十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43

(二十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46

(二十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48

三、眉山市彭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惠民政策明白账

(一)光伏扶贫方案…………………………………………50

(二)眉山市彭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助……52

(三)2016年财政危房改造 ………………………………… 54

(四)易地扶贫搬迁到户补贴…………………………………56

(五)栋梁工程…………………………………………………62

(六)扶贫保……………………………………………………63

(七)企业就业奖补……………………………………………64

(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65

(九)雨露计划…………………………………………………67

四、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惠民政策明白账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68

(二)抗战老兵生活救助………………………………………71

(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72

(四)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73

(五)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减免………………………………75

(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76

(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77

(八)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78

(九)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金……………………………………79

(十)三属定期抚恤金…………………………………………80

(十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83

(十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85

(十三)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87

(十四)参战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89

(十五)部分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91

(十六)残疾军人定期抚恤……………………………………93

(十七)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100

(十八)建国前入伍老党员生活补助…………………………102

(十九)冬令、春荒资金政策…………………………………104

(二十)精简定救补助政策(2013年) ………………………106

(二十一)精简定救补助政策(2016年) ……………………107

(二十二)高龄津贴(2013年……………………………108

(二十三)高龄津贴(2015年) ……………………………109

(二十四)城乡特困……………………………………………110

(二十五)城乡低保……………………………………………114

(二十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8

(二十七)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121

(二十八)临时救助……………………………………………124

五、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惠民政策明白账

(一)地质灾害避险搬迁………………………………………127

彭山区惠民政策资金、惠民查询方式

一、网络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psjwjcj.cn/

二、微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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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民政策明白账

政策名称:艾滋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

政策依据: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艾滋病防治条例》  

申报条件: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  

发放标准:

定点医院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及相关检查。

申报流程:

病人带上确诊HIV抗体阳性报告,CD4检测单,身份证,户口本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转介单到定点医院,即彭山区人民医院,信息转入之后即可接受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政策名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政策依据:

2013年:《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12170号)

2015年:《省财政厅 省卫计委关于下达2015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06号)

申报条件:

全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的村卫生室

发放标准:

中央资金按服务农业人口数和村卫生室个数,省级资金按4500元/个,县级资金按2500/个,分配到乡镇卫生院执行。

申报流程:

区卫计局划拨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发放。

政策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发〔2005〕12号)

申报条件:

(1)夫妻只有一个201611日以前出生且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2)自愿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60元。

申报流程:

由本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村计生专干处登记,村上报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统计报区卫计局确认。

政策名称:妇女病普查项目

政策依据:

眉山市彭山区2016妇女病"免费普查项目实施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2017妇女病免费普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报条件:

彭山区户籍35-64岁妇女。

发放标准: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由定点医院按照37.8元/人标准提供妇科检查、阴道B超检查(子宫及其附件)。

政策名称:婚前医学健康检查项目

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实施自愿免费婚检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14〕4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自愿免费婚检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432号)

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2014年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府办函〔201435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49号)。

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5年妇幼卫生重大专项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5]6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44号)。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眉财社〔201742号)

申报条件:

自2014年11日起,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四川省、并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均可享受免费婚检一次。

发放标准:

定点医院按照240元每对夫妇标准免费提供婚检一次。

申报流程:

当事人双方持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等)到婚检机构进行免费婚检。

政策名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政策依据:

1、2017年:《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眉彭卫计发〔201735号)。

2、2016年:《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关于印发彭山区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眉彭卫计发〔201633号)。

3、2015年:《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2015年中央和省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彭卫计发〔201538号)。

4、2014年:《彭山县卫生局 彭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山县2014年中央和省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卫发〔20144号)。

5、2013年:彭山县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彭卫办发〔2013227号)。

申报条件:

辖区内常住半年以上居民

发放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7年:50//年。  

2016年:45//年。

2015年:40//年。

2014年:35//年。

2013年:30//年。

申报流程:

1.辖区内常住居民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政策名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政策依据:

2013年:《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

2014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

2017年:《彭山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

度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分配方案(试行)》(眉彭卫计发〔2017〕79号)

申报条件:

全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发放标准:

2013年:资金分配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2年度基本药物药品收入情况为参考依据;

2016年:资金分配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基本药物药品收入情况为参考依据;

2017年:资金分配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基本药物药品收入情况、药占比控制情况、阳光积分达标情况、诊疗服务量、两票制管理和日常管理情况六项指标为考核依据,采取百分制,以考核得分情况分配资金。

申报流程:

区卫计局划拨到各乡镇卫生院。

政策名称: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计划生育专项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32号)。

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眉财社〔201720号)

申报条件:

辖区内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

发放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流85元/人,药流174/人,安环45/人,

取环46元/人,取皮埋61/人,安皮埋98/人,

引产366元/人。

申报流程:

持本人身份证在本辖区妇女主任处开具免费手术申请单,在乡镇计生办更换免费手术介绍信,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政策名称: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医保

补助

政策依据: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补助的通知》(眉府函2012144号),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补助的通知》(彭府函2012182号)

申报条件:

享受国家或眉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户籍在彭山的农村人口。卫计部门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资格确认,乡镇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补助对象名单报区卫计局,由卫计局收集、汇总和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发放标准:

当年度确定的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资金。

申报流程:

政策名称:结核病人免费结核治疗

政策依据:

  2013年:卫生部令第92  

申报条件:

      肺结核患者自愿接受治疗  

发放标准:

抗结核药物为免费药物,若患者放弃免费药物,可选择自费药物,保肝药物及其他对症治疗药物(止咳祛痰药物,维生素,保胃药等)需患者付费。治疗期间胸片,查痰均免费检查,其他辅助检查需付费。

申报流程:

      确诊之后,采取自愿原则,不需要另行申报,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直接开具药物处方单。  

政策名称:眉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

《眉山市农村部分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困难扶助实施办法》(眉府发20061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市农村部分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困难扶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眉府办发200864号)。

申报条件: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户籍在本市范围内,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未曾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类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虽生育多个子女但未同时见面且都已死亡;(2)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母亲年满40周岁或父亲年满45周岁。

独生子女罹患重大疾病类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独生子女患病时年满15周岁以上;(2)独生子女尚未死亡;(3)独生子女无生育史;(4)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5)独生子女罹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心脏病{心肌梗赛}、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类每人每年600元

独生子女罹患重大疾病类一次性扶助3000元

申报流程:

实行个人申报制。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由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计办申办。有申报、核查、乡镇初审、区级复查等程序。

政策名称:“两癌检查项目

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下达四川省2013年新增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3]43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4]31号)

财政厅省卫生计划委关于下达2015年妇幼重大专项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5]6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44)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眉财社[2017]42号)

申报条件:

彭山区农村户籍35-64岁妇女。

发放标准:定点医院按以下标准提供检查服务

1、宫颈癌筛查:35/人。

2、阴道镜检查:60/人。

3、病理检查:160/人。

4、乳腺手诊检查:5/人。

5、乳腺超声检查:70/人。

6、乳腺钼靶检查:200/人。

政策名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3年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3]273)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补助妇幼健康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4]18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川财社[2015]12)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44)

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眉财社[2017]20号),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眉财社[2017]42号)

申报条件:

彭山区农村户籍住院分娩的产妇。

发放标准:

2013年-2017725日:500/人,2017725后纳入医保结算报销。

申报流程:

(一)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彭山区农村户籍的产妇,在出院时凭户口簿、身份证、出院证、住院费用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在分娩医院领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2017年725后纳入医保结算报销

(二)在区域外医疗机构分娩的彭山区农村户籍的产妇,凭户口簿、身份证、出院证、住院费用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在户籍地乡镇卫生院领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2017年725后纳入医保结算报销

政策名称: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

政策依据:

2013年:《眉山市2013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卫发(201411号)

       2014年:《眉山市2014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卫发(201530号)

2015年:《眉山市2015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卫发(201589号)

2016年:《眉山市2016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卫发(201669号)

2017年:《眉山市2017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卫发(201778号)  

申报条件:

    贫困白内障患者  

发放标准:

    2013年:贫困白内障患者补助手术经费1000元,扣除人工晶体(79/枚),实际补助金额921/  

2014年:贫困白内障患者补助手术经费1000/

2015年:贫困白内障患者补助手术经费1000/

       2016年:贫困白内障患者补助手术经费1000/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免费)

2017年:贫困白内障患者补助手术经费1400/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免费)

申报流程:

医院合理安排患者筛查、诊断和治疗,在筛查过程中严格坚持贫困标准,必须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手术。(2016年及2017年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筛查人群)

政策衔接: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项目补助后还可以享受医保报销、脱贫基金,保证住院费用0自付。  

政策名称:贫困人口体检补帖

政策依据:

1.《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开展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65号)。

2.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22个扶贫专项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彭委办〔2017111号)

3.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661号)

申报条件:

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体检人口中含2014-2016已脱贫未体检的贫困人口。

发放标准:

    由乡镇卫生院按照100元/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申报流程:1.各乡镇卫生院根据贫困人口名单通知贫困人员进行体检。 2.贫困人口自行前往乡镇卫生院进行体检。

政策名称: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

申报条件:

眉山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应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类每人每年6000元;

独生子女残疾类每人每年4800元。

说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基本是两年提标一次,2013年、2014年为独生子女死亡类每人每年4200元,独生子女残疾类每人每年3360元;2015年、2016年为独生子女死亡类每人每年6000元,独生子女残疾类每人每年4800元;2017年起提标为独生子女死亡类每人每年7800元,独生子女残疾类每人每年6240元。

申报流程:

实行个人申报制。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由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计办申办。有申报、核查、乡镇初审、区级复查确认等程序。

政策名称: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

申报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为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1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申报流程:

实行个人申报制。常年申报受理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由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计办申办。有申报、核查、乡镇初审、乡级公示、区级复查确认等程序。

政策名称: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救助补助

政策依据:

《四川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眉卫防〔2005〕42号)、《四川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眉卫办〔2006204号)。

2013年:《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中央补助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82号)。

2014年:《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补助重点疾病预防控制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424号)。

2015年:《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73号)。

2016年:《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第一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6号)。

2017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第一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9号)。

2018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中央财政补助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第一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11号)。

申报条件:

申请外科治疗救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2.有手术指征;3.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4.生活贫困,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

申请内科治疗救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2.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3.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

发放标准:

按照最高0.5万元/人次提供晚血病人治疗服务。

申报流程:

外科治疗救助:1.患者本人向乡(镇)卫生院提交外科治疗救助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提交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2.乡(镇)卫生院依据晚期血吸虫病登记册等资料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筛选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造册,将结果报县血防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3.当地定点医院负责对本县经过筛选的对象进行检查和确诊,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向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邀请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专家会诊。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者,应向定点医院和患者出具同意审批证明书,作为住院外科治疗救助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同意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的患者名单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由省卫生厅将汇总结果报卫生部。

内科治疗救助:1.患者本人向乡(镇)卫生院提交内科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2.乡(镇)卫生院依据晚期血吸虫病登记册等资料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筛选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造册,将结果报县血防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3.当地定点医院负责对本县经过筛选的对象进行检查和确诊。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向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邀请上一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的专家会诊。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分期分批安排”的原则,制定救治工作计划。优先考虑病情危重、未接受过救助的病人和预期治疗效果好、易巩固、能恢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人。5.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审核同意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患者名单和救治计划逐级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救助专家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治疗计划,并上报卫生部。6.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治疗计划,向定点医院安排相应的医疗救助任务,并向安排在当年救治的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治疗救助凭证。未纳入本年救治计划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

政策名称: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政策依据:

2016年:《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眉彭财发〔2016〕32号)

2017年:眉山市彭山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修订版)(眉彭卫计发〔201755号)

申报条件:

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区区域内。

(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是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发放标准:

2016年:基金要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贫困家庭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保障脱贫专项基金救助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2017年: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申报流程:

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区卫计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在就诊医疗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街道办)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审批。

(四)区卫计局审定: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公示:区卫计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政策名称: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助

政策依据:

2013年:《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

申报条件:

全区县级公立医院(从201310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

发放标准: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按取消药品加成前一年度的药品加成额核定。对核定的收入减少额,在医院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消化一部分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补助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纳入医保报销给予弥补。

申报流程:

区卫计局划拨到各县级公立医院。

政策名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项目补助

政策依据:

2014年:《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彭

山区2014年中央补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彭卫办〔2014261号)

2017年:《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眉彭卫计发〔201778号)

申报条件:

全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血防医院、区卫生进修学校附属医院)

发放标准:

2014年:依据2013年度西药品、中成药收入情况和2013年末职工人数进行分配;

2015年:依据2014年度西药品、中成药收入情况和2014年末职工人数进行分配;

2016年:依据2015年度西药品、中成药收入情况和2015年末职工人数进行分配;

2017年:各单位占资金总额基本比例: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占资金总额90%,区妇幼保健院、区血防站、区精神卫生保健院占资金总额10%,具体补助资金根据考核结果议定

申报流程:

区卫计局划拨到各县级公立医院。

政策名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

政策依据:

2016:眉综治办〔20166号《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实施意见》

申报条件:

      被监护人为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和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在档管理,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居住,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1.一个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家庭困难(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且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或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

3.本地登记并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级为三级以上,在家治疗或经入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正在实施院外治疗的患者。

发放标准:

一个看护管理年度金额为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

申报流程:

监护人(奖补对象)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以下统称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公安、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后,依法明确监护人。监护人确定后,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被监护人建档后或一个看管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奖励。

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并按照要求被辖区内“五个一”服务管理小组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奖励。

不再给予看护管理奖励的情形:

1.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

2.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按月结清看护管理奖励。

按年停发看护管理奖励的情形:

1.监护人未履行看护责任。

2.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一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3.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权利行为;

4.防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威海公共安全行为;

5.抢夺、损坏公私财物行为;

6.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7.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政策名称: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传播项目

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艾滋病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3]146)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3年艾滋病防治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3]27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川财社[2015]31)

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眉财社[2017]20号)

申报条件:

彭山区户籍,确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

发放标准:

定点医院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技术服务:

1、确诊艾滋病感染孕妇自愿终止妊娠,300/人。

2、确诊艾滋病感染孕妇住院分娩,1000/人。

3、确诊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奶粉补助,3000/人。

4、梅毒治疗:孕产妇治疗100/人,儿童治疗20/人,先天梅毒治疗50/人。

5、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180/人。

申报流程:

(一)确诊HIV阳性的孕妇,自愿终止妊娠的,凭医院检查的发票、门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项目办(区妇幼保健院)领取项目补助。

(二)确诊HIV阳性的孕妇,住院分娩后,凭住院分娩费用结算发票、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项目办(区妇幼保健院)领取项目补助。

(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6月龄、12月龄、18月龄凭购买奶粉的发票到到区项目办(区妇幼保健院)领取项目补助。

政策名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352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覆盖城镇居民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79号)。

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计划生育专项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32号)

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眉财社〔201720号)

申报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4、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发放标准:

定点医院按照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标准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申报流程:

夫妇双方持本人身份证在本辖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持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区妇幼保健院接受免费检查。

眉山市彭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惠民政策明白账

政策名称:光伏扶贫方案

政策依据:

2017年:眉山市彭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眉彭扶贫移民〔201731号)

申报条件:

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情况困难、产业发展难、就业生产能力弱、无法创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总共选定参与贫困户100户,项目地址所在村选取30户贫困户,剩余70户在本乡镇其它村选定。

发放标准:

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政府和企业投资建设村级光伏电站项目、发电收益除偿还贷款外,剩余收益由村集体、用户和投资商按比例分配。根据眉山地区光照条件结合目前已实施光伏发电经济效益分析,预计还贷期8年。在贷款还清前,每户每年可分红1000元作用电补贴,完成还贷后,电站收益(除开土地租金、电站维护管理等费用)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和供应商,预计每年每户收益5000元。

申报流程:

(一)贫困户每户贷款3万元投资入股;

(二)贫困户自愿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区扶贫移民局复核;

(三)按照政策发放补贴。

政策享受时间:

仅为2016年至2017年。

政策名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助

政策依据:

2017年:《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7108号)、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眉财农〔201739号)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意见》(川开发〔201511号)

申报条件:

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

发放标准:

2017年眉山市彭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项目补助标准表

项目内容

补贴标准

肉牛

1000/

玉米、烟叶(花生)

500/

鱼塘

1000/

猪、羊

500/

鸡、兔、鹅

20/

20/

中药材(川芎、泽泻)

500/

蔬菜(海椒、莲藕、菜秧)

500/

桃、梨、李、核桃、柑橘(桔)

500/

葡萄

1000/

水稻

500/

苗圃

1000/

手工业(绣品)

1000/

注:未列入表格的种养殖项目,各乡镇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申报流程:

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农户自愿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区扶贫移民局复核。到户项目所需物资(种养殖),可由农户自行购买(自建),也可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后,乡镇、街道、村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物资发放,并做好物资收发登记。

政策享受时间:

仅为2017年度。

政策名称:2016年财政危房改造

政策依据:

2016年: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请示(眉彭扶贫移民〔201667号)

申报条件:

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危房户。

发放标准:

维修加固每户补助资金0.75万元;改造重建户每户补助资金3万元。

申报流程:

(一)严格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来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区级相关部门抽查核实,了解实际情况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确定房屋受损程度和征求村民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乡镇牵头,对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制作影像、照片等资料。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地址、受损程度、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

(三)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按照川建村镇发〔2014532号文件要求执行,工程竣工后项目乡镇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项目乡镇、村镇建筑工匠、危房户等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参加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四)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户档案做到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做好全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上传工作。

政策享受时间:

仅为2016年度。

政策名称:易地扶贫搬迁到户补贴

政策依据: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667号);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675号)

申报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区扶贫移民局复核的搬迁户。

发放标准:

彭山区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自建房、购买农村安全闲置房、购买政府统规统建空置房的,按人均4万元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投亲靠友、自主搬迁、进城入镇购买实物房等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按人均5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流程:

(一)搬迁户项目资金的拨付。

乡镇统一收集资金拨付申请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核实意见后,报经区扶贫移民局、区发改局审核,区领导审定后由正兴公司拨付。

1.统规自建安置户申请拨付建房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为搬迁户主;

2)搬迁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旧房腾退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无使用权证的由乡镇出具证明);

4)照片(包含住房拆除前的全景照片、拆除复垦或生态修复后的全景照片、建成后房屋的全景照片);

5)自验、综合验收意见;

6)填写《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自行购房安置户申请拨付购房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类:进城入镇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

1)申请人为搬迁户主;

2)搬迁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区房管局审核的房屋备案表;

4)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5)付款依据原件;

6)纳税票据;

7)旧房腾退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无使用权证的由乡镇出具证明);

8)照片(包含住房拆除前的全景照片、拆除复垦或生态修复后的全景照片、新房的全景照片);

9)自验、综合验收意见;

10)填写《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二类:购买农村安全闲置房

1)申请人为搬迁户主;

2)搬迁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购房协议;

4)产权过户证明(有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明,无产权证明的由乡镇和村社出具过户证明);

5)旧房腾退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无使用权证的由乡镇出具证明);

6)照片(包含住房拆除前的全景照片、拆除复垦或生态修复后的全景照片、新房的全景照片);

7)自验、综合验收意见;

8)填写《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三类:购买政府统规统建安置房

1)申请人为搬迁户主;

2)搬迁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政府统规统建安置房的售房单价为建设成本价)

4)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5)旧房腾退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无使用权证的由乡镇出具证明);

6)照片(包含住房拆除前的全景照片、拆除复垦或生态修复后的全景照片、新房的全景照片);

7)自验、综合验收意见;

8)填写《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3.投亲靠友、自主搬迁、货币化安置户申请拨付建房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为搬迁户主;

2)搬迁户主及享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接收承诺函或协议(自主搬迁、货币化安置户需提供与区级实施主体、乡镇、搬迁户主签订的三方协议);

4)接收方乡镇、村(社区)和社(组)证明;

5)旧房腾退并交回宅基地及附属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无使用权证的由乡镇出具证明);

6)照片(包含住房拆除前的全景照片、拆除复垦或生态修复后的全景照片、新房的全景照片);

7)自验、综合验收意见;

8)填写《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耕地建设和集中安置项目资金的拨付。

在终验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支付资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文件、用地预审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出具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算单等原件(现场核实)等;填写《眉山市彭山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耕地建设)》,经现场监理、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签字认可后,报经区扶贫移民局、区发改局审核,经区领导审批后,由正兴公司按项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工程款。

政策享受时间:

仅为2016年度、2017年度。

政策名称:栋梁工程

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眉山市彭山区2017栋梁工程捐资助学公益活动的通知(眉彭扶协201711号)

申报条件:

彭山区范围内2017年参加高考,并正式被大学录取,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新生。由学校推荐的品学兼优高中生。

发放标准:

扶贫开发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眉彭扶协〔201714号)

2016年:大学生每人5000元;

2017年:大学本科每人6000元;专科每人5000元;高中生每人1000元。

申报流程:

(一)由教育局和乡镇申报;

(二)由扶贫移民局审核学生名单;

(三)扶贫开发协会出资帮扶。

政策享受时间:

2016年至今。

政策名称:扶贫保

政策依据:

眉山市彭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扶贫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彭脱贫领组办〔201724)

申报条件:

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家庭成员。

发放标准:

扶贫保保险产品实行保费补贴机制,由区财政和投保人按比例承担,即区财政在上级扶贫专项资金中提供80%(即48元)的保费补贴,投保人个人承担20%的保费支出。

申报流程:

扶贫保保险产品由投保贫困户先行缴纳个人应承担保费后,再由保险机构依据贫困户保单凭证按程序申报补贴。

政策享受时间:

2017年度至今。

政策名称:企业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689号)

申报条件:

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发放标准:

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申报流程:

1.由吸纳有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向彭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由彭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核企业申请;

3、向企业发放就业补贴。

政策享受时间:

2017年至今。

政策名称: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眉彭委办2015166号)

申报条件:

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就业创业潜质,选择了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发放标准: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的贷款,贷款利率按信用评级结果区别对待,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

申报流程:

(一)贷款申请、发放与偿还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入股贫困户持三保协议,申请贷款项目资金资料及信用凭证等,向承贷银行自愿提出申请;

2.受理和调查。承贷银行接到借贷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应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贷款资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借贷申请人。

3.审批和放贷。承贷银行根基审查、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放贷。

4.还贷。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贴息。

1.贴息资金来源。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2.贴息比例。原则上按5%的年利率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

3.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区财政局再将贴息资金分期拨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于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发放100%的贴息;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的,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一年期后发放当年的贴息,剩余贴息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全额发放。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政策享受时间:

2017年至今。

政策名称:雨露计划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川扶贫移民2015286号)

申报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2.自愿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区扶贫移民局和区教体局复核。

发放标准:

每位学生家庭每学年补助1500元(从2016年春季入学开始实施)

申报流程:

网络申报:1.用手机安装雨露百事通”APP,按提示填报,提交申请;2.登录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实名注册。

政策享受时间:

2018年至2020年。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惠民政策明白账

政策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

2011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川民发〔201142号)

申报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或艾滋病感染儿童。

发放标准:

2011年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集中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2013年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78元,集中孤儿每人每月1130元;

2016年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48元,集中孤儿每人每月1246元;

2017年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10元,集中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

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2、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提供父母无抚养能力证明材料(如服刑证明材料,重度精神病证明材料,失踪两年以上乡镇证明材料等);

3、艾滋病感染儿童提供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4、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孤儿本人农村信用社账号;

(二)逐级审核

村(社区)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入户调查证明并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审批

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如有疑问,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复核。

(四)资金发放

区民政局按月实施打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发放:

1、年满18周岁且未上学的。

2、被收养的。

3、找到父母的。

政策衔接:

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应取消孤儿转入特困人员,进行保障。

政策名称:抗战老兵生活救助

政策依据:

2013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和国民党抗战牺牲人员墓地及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196号)

申报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的抗战老兵。

发放标准:

2013年每人每月690元;

2014年每人每月800元;

2015年每人每月1000元;

2016年每人每月1100元;

2017年每人每月1200元;

申报流程:

人个向区统战部申请认定为抗战老兵,民政局依据统战部的认定结论按月打卡发放生活补助。

发放对象死亡的停止发放。

政策名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政策依据:

2014年:《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函〔201449号)

申报条件:

我区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合法经营的民办养老机构。

发放标准:

按入住人员每张床位每月50元标准进行补助。

申报流程:

1、申请:养老机构向民政局递交书面申请,提供人员入住花名册(含入住起止时间)、每个人的入住合同,银行账号等。

2、审批:民政局对入住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后进行审批。

3、审批合格后实行打卡发放。

政策名称: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

政策依据:

2014年:《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函〔201449号)

2015年:《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川办函〔201557号)

2015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会议的纪要》(眉彭府阅〔2015〕14号)

2018年正式文件待出台

申报条件:

验收合格并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我区新增民办养老机构

发放标准:

2014年,每新增一张床位补助1万元。

2015-2017年,每新增一张床位补助1万元。

2018年:待省民政厅正式文件下发后按要求执行。

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申请设立民办养老机构。

2、筹备:符合设立条件的民政局出具筹备意见后按程序自行建设。

3、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4、拨款: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会议的纪要》(眉彭府阅〔2015〕14号)规定2年内分三次进行打卡发放。

政策名称: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减免

政策依据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6]50号)

减免对象:

凡属于彭山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接受区民政局殡葬服务的,火化后一律免除基本丧葬费。其中在市外去世并就地火化的,承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免除基本丧葬费。

减免标准:

1、殡葬车接送至市殡仪馆运输费:500元。

2、遗体基本火化费:360元。

上述两项项目以外的费用由丧家自理,未超过标准的以实际支出为准。

执行时间:

     2016年523

政策名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政策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第24号部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

救助对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标准: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与其亲属或者所在的单位联系;

5、为返乡对象提供乘车凭证。

执行时间:

1、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81日执行);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14年81日执行)。

政策名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政策依据:

2012年:《中共眉山市委文件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眉委发【201215号)

2014年:《眉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军分区国防建设有关问题的纪要》 (眉府阅〔201439)

申报条件:

现役义务兵家属

发放标准:

2013年:现役义务兵家属5227/

2014年:现役义务兵家属5977/

2015年:现役义务兵家属11253/

2016年:现役义务兵家属14062/

2017年:现役义务兵家属15405/

2018年:现役义务兵家属16848元/年

申报流程:

现役义务兵家属到各户口所在乡镇(街道)领取, 乡镇(街道)根据武装部提供的花名册发放。

政策名称: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政策依据:

201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军区司令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62号)

2015年:2015年度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眉征领阅〔20151号)

2016年:2016年度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眉征领〔20163号)

申报条件:

征集大学生新兵(义务兵)

发放标准:

2013年: 无

2014年: 无

2015年: 3000元(本科);  2000元(大专)。

2016年: 10000元(本科); 8000元(大专)。

2017年: 20000元(本科); 16000元(大专)。

2018年: 20000元(本科); 16000元(大专)。

申报流程:

区民政局根据武装部提供的现役大学生新兵名单、银行卡号,打卡发放。

政策名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金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

申报条件:

当年度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发放标准:

2013年-2018

退役义务兵:6000元/年×服役年限

退役士官:  7000元/年×服役年限    

申报流程:

①退役士兵持退伍证和行政介绍信到民政局报到;②退役士兵报到后,待民政局收到退役士兵个人档案审核后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提供农村信用社卡号(家商银行);③民政局打卡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政策名称:三属定期抚恤金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89号)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206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烈属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发放标准:

2013年1-9月:城镇烈士遗属12050元∕人.年、农村烈士遗属6930元∕人.年、城镇因公遗属10340元∕人.年、农村因公遗属6620元∕人.年、城镇病故遗属9730元∕人.年、农村病故遗属6340元∕人.

2013年10-20149月:城镇烈士遗属13860元∕人.年、农村烈士遗属7970元∕人.年、城镇因公遗属11890元∕人.年、农村因公遗属7610元∕人.年、城镇病故遗属11190元∕人.年、农村病故遗属7290元∕人.

2014年10-20159月:城镇烈士遗属16630元∕人.年、农村烈士遗属11160元∕人.年、城镇因公遗属14270元∕人.年、农村因公遗属10650元∕人.年、城镇病故遗属13430元∕人.年、农村病故遗属10210元∕人.

2015年10-20169月:城镇烈士遗属19120元∕人.年、农村烈士遗属14510元∕人.年、城镇因公遗属16410元∕人.年、农村因公遗属13850元∕人.年、城镇病故遗属15440元∕人.年、农村病故遗属13270元∕人.年      

2016年10-20179月:烈士遗属21030元∕人.年、因公遗属18050元∕人.年、病故遗属16980元∕人.

2017年10月起:烈士遗属23130元∕人.年、因公遗属19860元∕人.年、病故遗属18680元∕人.

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③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政策名称: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89号)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206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在乡老复员军人(1937年77日至195410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发放标准:

2013年01-20149月:585/

2013年10-20149月:645/

2014年10-20159月:755/

2015年10-20169月:955/

2016年10-20179月:1055/

2017年10月起:          1155/月    

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经村(社区)居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③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进行集体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政策名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89号)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206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并有档案记载或原始病历

发放标准:

2013年01-20149月:315/

2013年10-20149月:350/

2014年10-20159月:390/

2015年10-20169月:440/

2016年10-20179月:480/

2017年10月起:          530/

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③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和《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④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申请人到市级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报相关材料上报。⑤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政策名称: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89号)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206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发放标准:2013年01-20149月:285/

2013年10-20149月:320/

2014年10-20159月:360/

2015年10-20169月:460/

2016年10-20179月:500/

2017年10月起:          550/

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经村(社区)居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③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进行集体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政策名称:参战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89号)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206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发放标准:

2013年01-20149月:285/

2013年10-20149月:320/

2014年10-20159月:360/

2015年10-20169月:460/

2016年10-20179月:500/

2017年10月起:          550/

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经村(社区)居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③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进行集体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政策名称:部分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2011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川民发【2011125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对从1954年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标准:

2013年01-20149月:10/*服役年限

2014年10-20159月:15/*服役年限

2015年10-20169月:20/*服役年限

2016年10-20179月:25/*服役年限

2017年10月起:          30/*服役年限

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经村(社区)居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③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进行集体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政策名称:残疾军人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89号)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206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被部队评为残疾军人或退役后因战、因公被省民政厅补评为残疾军人

发放标准:

2013年01-20139

一级战37940元∕人.年、一级公36740元∕人.年、一级病35540元∕人.

二级战34330元∕人.年、二级公32530元∕人.年、二级病31310元∕人.

三级战30120元∕人.年、三级公28310元∕人.年、三级病26510元∕人.

四级战24690元∕人.年、四级公22290元∕人.年、四级病20480元∕人.

五级战19290元∕人.年、五级公16860元∕人.年、五级病15660元∕人.

六级战15070元∕人.年、六级公14260元∕人.年、六级病12050元∕人.

七级战11450元∕人.年、七级公10240元∕人.年、八级战7230元∕人.

八级公6620元∕人.年、九级战6010元∕人.年、九级公4820元∕人.年、

十级战4220元∕人.年、十级公3610元∕人.

2013年10-20149

一级战43630元∕人.年、一级公42250元∕人.年、一级病40870元∕人.

二级战39480元∕人.年、二级公37410元∕人.年、二级病36010元∕人.

三级战34640元∕人.年、三级公32560元∕人.年、三级病30490元∕人.

四级战28390元∕人.年、四级公25630元∕人.年、四级病23550元∕人.

五级战22180元∕人.年、五级公19390元∕人.年、五级病18010元∕人.

六级战17330元∕人.年、六级公16400元∕人.年、六级病13860元∕人.

七级战13170元∕人.年、七级公11780元∕人.年、八级战8310元∕人.

八级公7610元∕人.年、九级战6910元∕人.年、九级公5540元∕人.年、

十级战4850元∕人.年、十级公4150元∕人.

2014年10-20159

一级战52360元∕人.年、一级公50700元∕人.年、一级病49040元∕人.

二级战47380元∕人.年、二级公44890元∕人.年、二级病43210元∕人.

三级战41570元∕人.年、三级公39070元∕人.年、三级病36590元∕人.

四级战34070元∕人.年、四级公30760元∕人.年、四级病28260元∕人.

五级战26620元∕人.年、五级公23270元∕人.年、五级病21610元∕人.

六级战20800元∕人.年、六级公19680元∕人.年、六级病16630元∕人.

七级战15800元∕人.年、七级公14140元∕人.年、八级战9970元∕人.年、

八级公9130元∕人.年、九级战8290元∕人.年、九级公6650元∕人.年、

十级战5820元∕人.年、十级公4980元∕人.

2015年10-20169

一级战60210元∕人.年、一级公58310元∕人.年、一级病56440元∕人.

二级战54490元∕人.年、二级公51620元∕人.年、二级病49690元∕人.

三级战47810元∕人.年、三级公44930元∕人.年、三级病42080元∕人.

四级战39180元∕人.年、四级公35370元∕人.年、四级病32500元∕人.

五级战30610元∕人.年、五级公26760元∕人.年、五级病24850元∕人.

六级战23920元∕人.年、六级公22630元∕人.年、六级病19120元∕人.

七级战18170元∕人.年、七级公16260元∕人.年、八级战11470元∕人.

八级公10500元∕人.年、九级战9530元∕人.年、九级公7650元∕人.年、

十级战6690元∕人.年、十级公5730元∕人.

2016年10-20179

一级战66230元∕人.年、一级公64140元∕人.年、一级病62040元∕人.

二级战59940元∕人.年、二级公56780元∕人.年、二级病54660元∕人.

三级战52590元∕人.年、三级公49420元∕人.年、三级病46290元∕人.

四级战43100元∕人.年、四级公38910元∕人.年、四级病35750元∕人.

五级战33670元∕人.年、五级公29440元∕人.年、五级病27340元∕人.

六级战26310元∕人.年、六级公24890元∕人.年、六级病21030元∕人.

七级战19990元∕人.年、七级公17890元∕人.年、八级战12620元∕人.

八级公11550元∕人.年、九级战10480元∕人.年、九级公8420元∕人.年、

十级战7360元∕人.年、十级公6300元∕人.年  

2017年10月起  

一级战72850元∕人.年、一级公70550元∕人.年、一级病68240元∕人.

二级战65930元∕人.年、二级公62460元∕人.年、二级病60130元∕人.

三级战57850元∕人.年、三级公54360元∕人.年、三级病50920元∕人.

四级战47410元∕人.年、四级公42800元∕人.年、四级病39330元∕人.

五级战37040元∕人.年、五级公32380元∕人.年、五级病30070元∕人.

六级战28940元∕人.年、六级公27380元∕人.年、六级病23130元∕人.

七级战21990元∕人.年、七级公19680元∕人.年、八级战13880元∕人.

八级公12710元∕人.年、九级战11530元∕人.年、九级公9260元∕人.年、

十级战8100元∕人.年、十级公6930元∕人.年九级因公 638/

申报流程:

①提交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④省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

政策名称: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政策依据:

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发放标准:

2013年01-20149月:1560元∕人.

2014年10-20159月:2400元∕人.年          

2015年10-20169月:3600元∕人.

2016年10-20179月:4080元∕人.

2017年10月起:          4680元∕人.

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经村(社区)居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③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进行集体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政策名称:建国前入伍老党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2012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89号)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206号)

2014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4183号)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71号)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202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申报条件: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入党时间1945年93日—1949930日,由组织部门认定)

发放标准:

2013年01-20149月:315/

2013年10-20149月:350/

2014年10-20159月:390/

2015年10-20169月:440/

2016年10-20179月:480/

2017年10月起:          530/

申报流程:

由组织部提供名单,民政局发放。

政策名称:冬令、春荒资金政策

政策依据:

     2016年:《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市民发〔201630号)、《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666号)。

补助的对象:

受灾困难群众

救助对象确定的程序:

个人申请-—村(组)评议(评议结果公示15天)——乡镇审核(审核结果公示7天)——区定

具体的步骤为:

(一)各村委会组织灾民根据自己受灾情况自行申报。

(二)各村委会汇总并摸底核实,按照救助对象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拟定救助对象和救灾金额初步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15天,无异议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采取抽查和实地核查的形式,对拟定救助对象、救灾金额、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村干部及其亲属是否有列入救灾范围等情况问题进行核查,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村干部及其亲属拟救助情况,公示时间7天,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核定的救助台账经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对拟救助对象受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救灾范围的村干部及其亲属拟救助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无异议后批准乡(镇)民政部门发放救灾资金,乡(镇)财政部门通过本级财政将资金直接打到受灾群众银行账号上。

补助的标准: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受灾困难群众的缺粮情况和受灾情况分二档进行救助:一档为救助1—3个月,每人每月救助100元;二档为救助4—6个月,每人每月90元。

救助的时间:

当年的十二月到第二年的五月底为冬令、春荒救助的时间。新标准执行时间:从2016年813日起执行。

政策名称:精简定救补助政策(2013年)

政策依据:

    2013年:《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107号)  

补助的对象:

城乡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和定期定量救济的精简退职老职工。

补助的标准:

       由原来的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执行的时间:

       新标准从2013年11日起执行。

政策名称:精简定救补助政策(2016年)

政策依据:

2016年:《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15号)

补助的对象:

城乡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和定期定量救济的精简退职老职工。

补助的标准:

     平均救济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执行的时间:

     新标准从2016年11日起执行。

政策名称:高龄津贴(2013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劢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彭府定〔2013175,彭府定〔201232  

补助的对象:

户籍在眉山市彭山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

补助的标准: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1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 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500元。  

执行时间:  

2014年11

政策名称:高龄津贴(2015年)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按照《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办公室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眉彭府定〔2015171号,眉彭府定〔2015141  

补助的对象:

户籍在眉山市彭山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

补助的标准: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 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900元。  

执行时间:

2016年11

政策名称:城乡特困

政策依据:

2015年: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201011日起施行。

2016年:《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68号)、《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眉市民发﹝20176号)执行。

2017年:《眉山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眉市民发【201774号。

2017年: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

申报条件:

持本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盲一级)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发放标准:

2015年:散居五保330元人.月、城镇三无420.

2016-2017年:分散供养五保330元人.月、分散供养三无450元人.月,集中供养五保400元人.月,集中供养三无500元人.月。

2017年71日起:分散 供养五保400元人.月,分散供养三无500元人.月,集中供养五保500元人.月,集中供养三无600元人.月。

申请流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以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1、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或大型工程机械、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担任“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在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之前或获得特困救助供养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5、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6、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其他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特困救助供养的。

政策名称:城乡低保

政策依据:

2015年:《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请示》眉彭府定【2015】113

2016年:《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请示》眉彭民政【2016】79

2017年:《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请示》第11次会议7

申报条件: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所有人员。

城镇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80元

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500元

发放标准:

2015年农村:一档152元人.月,二档132元,三档117元,元人.

2015年城镇:低保实行补差。

2016年农村:一档182元人.月,二档162元人.月,三档147元人.月。

2016年城镇:三档260元人.月,二档320元人.月,一档370元人.

2017年农村:一档230元人.月,二档210元人.月,三档190元人.月。

2017年城镇:三档300元人.月,二档370元人.月,一档420元人.

申请流程:

1、本人书面申请:村(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

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100%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7个工作日;

2、乡镇对上报的所有材料100%进行审查入户调查、评议、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

3、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入户抽查100%,并与公安、人社、住建、车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后审批;

4、对符合条件批准的低保家庭,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

5、低保金通过银行社按月(季)直接支付到低保户主的账户。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和家庭其他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有残疾的残疾人复印件;

4、有重大疾病的病历复印件;

5、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账号;

6、填写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7、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由乡镇民政办调查人员填写);

8、申请人1寸彩色照片2张;

9、承诺书签字;

10、民主评议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1、自然减员人员:婚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辖区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人员(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2、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领取社保金、企业离退休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3、大中专毕业已就业的人员;

4、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中不符合低保条件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5、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火三轮除外)、经营性车辆人员;

6、家庭成员拥有门面房(商业用房)、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员;

7、办厂、经商、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

8、全家外出,常年查找不到下落,未参加低保证年审的人员;

9、家庭使用柜式空调及其他高档家用电器、家庭饲养名贵观赏宠物以及其它非特殊原因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

10、两年内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政策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2015年:《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

申报条件: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发放标准:

2016年:每人每月60

2017年:每人每月70

2018年:每人每月80

申报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审定,县级残联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个别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发放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

3、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政策名称: 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政策依据:

2015:关于印发《彭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发[2010]2号)。

2016年:《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6]15号

申报条件: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具体为下列人员: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以上四类人员简称“重点救助对象”)。

2、区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以下称“其他困难群众)。

申请程序: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在获得医保报销的同时获得医疗救助。

2、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汇总医疗救助的相关信息,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审核结果,在预算控制的额度内将通过审核的救助金额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3、 在区外就医的重点救助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采用手工救助(同类人员手工救助比例与“一站式”救助比例相同),申请程序为:患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填写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身份证、病情证明、医疗保险就医出院结算单、本人书面申请、银行账号(农村信用社)、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后进行救助。

发放标准:

救助类别

病  种

救助对象

救助比例不低于(%

封顶线不低于(元)

备注

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

白血病放化疗、乳腺癌、宫颈癌、直肠癌、重型精神疾病、先天性心脏病

城乡低保

70

20000

一站式

五保、三无、孤儿

100

一站式

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乳腺癌、宫颈癌、直肠癌除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城乡低保

70

8000

一站式

五保、三无、孤儿

100

 无

一站式

普通疾病住院

其他疾病住院(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城乡低保

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进行救助(三级医疗机构20%,二级医疗机构30%,一级医疗机构40%,基层医疗机构50%

8000

一站式

五保、三无、孤儿

100

一站式

特殊疾病门诊

重大疾病门诊辅助治疗、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重症肌无力、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糖尿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药物治疗

城乡低保

50

400

一站式

脑中风、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心脏病(冠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肺心病)

600

一站式

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

一站式

所有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五保、三无、孤儿

100

一站式

重大疾病住院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含慢性白血病)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其他困难群众

30(起浮线10000元)

5000

手工救助

政策名称: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

川民发【2017】155号,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

申请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申请程序: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2、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4、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分局

惠民政策明白账

政策名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政策依据:

2017年彭山区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通知 第13次会议第3号《调整地质灾害补助资金的请示》

补助的对象:

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的农户

发放标准:

2013年至2017年9月前按照如下标准:

2013年和2014年一般户:3.3万元,贫困户3.6万元。

2015年至2017年9月前一户:3.5万元。

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如下标准:

一户一人:3.5万元;一户2人:5万元;一户3人6万元;

一户4人及以上:8万元。

申报流程:

由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农户申请→ 村(社区)填报→乡镇(街道)汇总初步审核→区国土分局→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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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028-37621271 37621272) 承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028-3761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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